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科技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国科发计字〔2000〕542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自2017年元月起,我省科技成果实行在线登记(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软件(在线版)网址:cgdj.tech110.cn)。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系统的设置
高等院校属四级登记机构管理账号,每个学院由学校统一定义普通用户账号。
二、登记范围和条件
(一)登记范围
财政投入的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含基金、专项)所产生的科技成果;鼓励非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进行登记。
(二)登记条件
进行登记的科技成果应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实用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登记材料规范、完整;
2.已有的评价结论持肯定性意见;
3.不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登记材料
1、应用技术成果
---财政性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须提供以下材料:
⑴、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或结项证书;
⑵、技术研究报告;
⑶、科技查新报告;
⑷、检测报告;
⑸、1篇及以上核心期刊(论文须发表5年以内,核心期刊包括中文核心期刊、科技核心期刊、中华系列核心期刊、SCI收录等)、
⑹、两家单位应用证明(注明应用起止时间、应用情况及经济效益)。
---非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须提供以下材料:
⑴、技术研究报告;
⑵、科技查新报告;
⑶、检测报告;
⑷、1篇以上核心期刊(论文须发表5年以内,核心期刊包括中文核心期刊、科技核心期刊、中华系列核心期刊、SCI收录等);
⑸、两家单位应用证明(注明应用起止时间、应用情况及经济效益)。
注:持知识产权证明(发明专利证书、动植物品种审定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行业标准等)、或行业准入证明(如新药证书、医疗器械准入证书、原药和制剂农药登记证等)直接进行登记,无需提供上述材料。
2、基础理论成果
---财政性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须提供以下材料:
⑴、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或结项证书;
⑵、研究报告;
⑶、科技查新报告;
⑷、1篇SCI论文(JCR三区以上、中科院分区)或2篇以上核心期刊(论文须发表5年以内,核心期刊包括中文核心期刊、科技核心期刊、中华系列核心期刊、SCI收录等)或学术专著(专著须发表5年以内)。
⑸、论文发表后被引用的证明。
---非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须提供以下材料:
⑴、研究报告;
⑵、科技查新报告;
⑶、1篇SCI论文(JCR三区以上、中科院分区),或2篇以上中文核心期刊(论文须发表5年以内,核心期刊包括中文核心期刊、科技核心期刊、中华系列核心期刊、SCI收录等)或学术专著(专著须发表5年以内)。
⑷、本单位学术部门(或学术委员会)等出具的评价意见;
⑸、论文发表后被引用的证明。
3、软科学研究成果
---财政性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须提供以下材料:
⑴、科技计划项目结项证书;
⑵、技术研究报告;
⑶、科技查新报告;
⑷、1家省直部门或以上单位应用证明或佐证材料;
⑸、1篇核心期刊论文(论文须发表3年以内,中文核心期刊、科技核心期刊或CSSCI源期刊核心版)或学术专著(专著须发表5年以内)。
---非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须提供以下材料:
⑴、研究报告;
⑵、科技查新报告;
⑶、1家省直部门或以上单位应用证明或佐证材料;
⑷、1篇核心期刊论文(论文须发表3年以内,中文核心期刊、科技核心期刊或CSSCI源期刊核心版)或学术专著(专著须发表5年以内)。
三、有关事项
(一)凡存在权属争议的科技成果,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科技成果,发现弄虚作假,剽窃篡改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注销登记。科技成果登记证明不作为确认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二)财政性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进行登记时的人员名单需和验收结项时人员名单保持一致。
(三)发表论文为中文核心期刊或以上,署名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四)以上所要求提供的登记材料除论文及专著外,均为1年以内。
(五)材料(一式一份)报送到致远楼301.
科技处
2017年3月16日